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的说明

  • 日期:2013年07月01日 15:31
  • 来源: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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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危重疾病、自然灾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子女就学等特殊情况的。

只要符合相应的提取条件,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为职工申请办理提取时的实时缴存余额,根据以上八条提取条件,对相应的提取金额说明如下:

1、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须是在近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一次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可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管理中心审批核准提取数额为职工申请办理提取时的实时缴存余额,而且提取总额不得超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总额;

2、符合第十六条(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先须由原工作单位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停止缴存登记手续,而后职工才能凭符合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本息,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3、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按规定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合计数;

4、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管理中心即可封存职工及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还贷过程中,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不得以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离州外、死亡等原因,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提取,直至清偿所欠贷款本息之日止;

5、职工支付房租年租金超出家庭年工资总收入规定比例20%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申办一次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租金。

希望广大缴存职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好提取时间,避免由于排长队而带来的工作和生活上的不便。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科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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