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根据楚雄州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 2010年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政策。
需提供的材料:《楚雄州职工申请转移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复印件,受托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年还款明细表和还贷信用记录证明并加盖受托银行业务专用章。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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