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责通告

  • 日期:2007年06月18日 16:07
  • 来源: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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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责的通告

一、执法主体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授权组织)

二、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4.3发布

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2

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楚雄州政府

2003.2.16

楚政办通[2003]9号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A、《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B、“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保证专款专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信贷科。

(3)执法岗位职数:1

(4)执法岗位职权:审核、审批。

(5)执法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单位缓(停)缴住房公积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A、《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B、“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归集科。

(3)执法岗位数:2

(4)执法职权:审核、登记。

(5)执法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A、《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B、“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归集科。

(3)执法岗位数:2

(4)执法职权:审核、审批。

(5)执法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罚(共2项)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归集科。

(3)执法岗位人数:2

(4)执法职权:制定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督促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查处单位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存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归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4)执法职权:制定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督促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查处单位的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一条: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下一条:关于印发《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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