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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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罗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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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信贷科
| 经 办 人
| 束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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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机
构 电 话
| 3125156
| 监督电话
| 313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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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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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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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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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条 件
| 1.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单位参储职工;2.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3.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 有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5. 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和有资格担保的单位作为保证人;6.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个人必须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7. 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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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
的 材 料
| 借款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 借款人、配偶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2)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3)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首付款证明,协议或证明文件;(4)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书;(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保证人或者共同还款承诺人及其资信证明材料;(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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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审查申办材料并进行可行性评估调查;并在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贷款的答复;2、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开具“委托贷款指标通知书”,通知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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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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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注
意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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