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表

  • 日期:2006年12月08日 16:11
  • 来源: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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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表

项目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主体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罗金林

受理机构

信贷科

经 办 人

束志刚

受 理 机

构 电 话

3125156

监督电话

3135539

数 量

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审批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自然人)。

申 请

条 件

1.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单位参储职工;2.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3.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 有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5. 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和有资格担保的单位作为保证人;6.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个人必须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7. 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

的 材 料

借款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资料:(1) 借款人、配偶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2)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3)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首付款证明,协议或证明文件;(4)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书;(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保证人或者共同还款承诺人及其资信证明材料;(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审批程序

1、审查申办材料并进行可行性评估调查;并在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贷款的答复;2、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开具“委托贷款指标通知书”,通知银行发放贷款。

审批时限

15日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表

项目名称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

实施主体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罗金林

受理机构

归集科

经 办 人

李京

受 理 机

构 电 话

3136948

监督电话

3135539

数 量

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审批对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申 请

条 件

  1.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

  2. 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需要提交

的 材 料

  1. 缓缴的期限或降低缴存比例及原因;

  2.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审批程序

1、单位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2、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内容包括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及原因),并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3、由管理中心审核报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审批时限

15日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表

项目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实施主体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罗金林

受理机构

归集科

经 办 人

李京

受 理 机

构 电 话

3136948

监督电话

3135539

数 量

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审批对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申 请

条 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需要提交

的 材 料

1、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认可或出具的:购房,购房合同、收据;建房,批准文件和集资建房合同、收据;翻建,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大修,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图、工程预算、施工合同。2、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提供购、建房贷款合同。3、付房租,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4、离、退休,提供离休证、退休证。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等证明文件。6、工作调动、出境定居,提供工作调动出楚雄州辖区的通知(文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证明。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死亡证明。

审批程序

1、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楚雄州职工申请支取转移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单位对审批表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3、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4、申请人持管理中心开具的核准及支款单据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审批时限

3日

其 他 注意 事 项

上一条: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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