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日期:2022年08月25日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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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为了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渠道,丰富贷款品种,多渠道解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支持职工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少职工购房利息支出,最大限度降低职工购房成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

二、哪些人符合商转公条件

在楚雄州行政辖区内购买住房时,因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缴存时限不够等原因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家庭,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三、商转公遵循的原则

(一)房住不炒,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原则。严格不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流动性风险防控原则。州公积金中心根据全州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情况,公布启动或停止办理商转公业务,当全州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低于70%(含),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当存贷比高于80%(含)时,停止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同行办理原则。办理商转公的受托银行原则上为原商业贷款同一家银行

(四)首贷优先原则。在贷款发放顺序上,优先满足职工新购住房贷款需求,其次满足商转公贷款需求;在商转公贷款审批和发放中,优先发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

1)申请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及其以上住房的;(2)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已经享受过2(含)以上公积金贷款的;(3)申请人家庭名下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4)原商业银行贷款性质不属于住房贷款类型的;(5)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申请人名下的;(6)其他不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

五、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1.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楚雄州现行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2.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贷款减去2个月商业贷款的还款额(取整至千元);3.商转组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未结清的额度(取整至千元);4.执行存贷挂钩原则,申请人公积金账户须留足不少于贷款金额十分之一的余额;5.符合《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贷款期限。1.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期限,商转组的期限应当与原商业贷款的期限一致;2.符合《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825

上一条: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保证担保贷款担保企业资格和保证能力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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