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9日至4月29日,云南省审计厅派出专项审计组对楚雄州2021年-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报告反馈指出:“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不完善,未按住建部、审计署等7部委《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管委会委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克期完成审计整改,推进委员履职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完善管委会决策机制,州公积金中心结合我州实际,拟定了《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及个人可于2024年11月5日至11月11日期间,将有关意见建议以传真反馈至州公积金中心综合科。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8-3369366、3369355(传真)
附件:《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附件1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履职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为适应新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因城施策”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和完善委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和省、州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委员履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 委员由分管副州长、财政、住建等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担任,是管委会履行集体决策、民主监督、政策制定职能的主体。委员应自觉参加管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积极对我州公积金管理工作献计出力,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切实发挥委员作用。
第三条 做好委员履职服务,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充分发挥委员在管委会决策中的作用。
第二章 委员履职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委员应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领域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住房公积金管理理论及有关业务知识,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1. 参加管委会全体会议并参与讨论和表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
2.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回应;
3. 参加住房公积金调研、培训、学习和交流等活动;
4. 了解掌握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和管理运行情况。公积金中心应按季报送季度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5. 对管委会决议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1. 自觉遵守《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 参加管委会全体会议,认真、负责、依法审议提交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3. 学习、了解掌握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执行好管委会决议,带头在所在行业、单位宣传好公积金相关政策;
4. 参加管委会及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活动;
5. 了解反映所在行业、单位职工对公积金政策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诉求、意见。
第六条 委员应充分发挥联系面广的优势,密切联系各自所代表的群体,广泛收集和反映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心关注问题。应密切与管委会办公室的联系,对州公积金中心发出的征求意见材料、调查表或其他有关材料,应予及时回复或积极配合。
第七条 委员履职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出席管委会会议。出席管委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政策措施专家论证会、意见征求座谈会以及管委会组织的其他相关会议。在管委会相关会议上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二)参加管委会组织的活动。参加学习考察、政策调研、政策宣传、决议事项执行情况监督等活动。
(三)反映缴存主体社情民意。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向管委会反映缴存单位、缴存人意见建议。
(四)反馈征求意见建议。对管委会书面征求的政策措施,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五)配合开展政策宣传。配合公积金中心在所在单位、行业开展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履职保障
第八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管委会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按照管委会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九条 保障委员知情权。
1. 实施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管委会办公室按季向委员或委员所在单位通报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2. 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召开管委会全体会议前,管委会办公室应通过书面征求、上门征求等方式广泛征求委员对提请管委会审议事项的意见建议,制定重大政策时,应组织有关委员参加专家论证会。
3. 审议相关事项时,应向委员通报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法治审查等情况。
第十条 完善会议决策制度。
1. 推行管委会决策记名投票制度。在审议管委会有关事项时,委员应在审议事项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及姓名、明确审议态度,审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后通过。
2. 建立管委会决策纪要制度。经管委会投票通过的事项,应根据会议情况,形成会议决议,并抄送委员个人及委员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管委会应组织委员开展学习培训,邀请委员参加公积金系统内各类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届应组织一次全体委员参加的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学习。管委会办公室应积极向财政争取,做好委员参与公积金管理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建立委员常态化学习制度,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提供学习资料,及时抄送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提高委员履职服务质量,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完善委员专项联系机制,县市委员由管理部专门联络,驻楚委员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联络,常态化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章 委员履职管理
第十三条 委员履职管理工作,在管委会领导下进行,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履职的组织、协调、联络、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考核和委员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制度,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委员日常履职信息的收集、统计以及年度履职考核,定期汇总分析,形成履职考核综合材料,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委员履职情况,并将委员履职成效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委员岗位变动、职务变动,由原单位推荐。
第十五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管委会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请假并经批准。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十六条 开展委员履职评价工作。根据委员履职情况,按年开展委员履职评价工作。
(一)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出席管委会会议、参加管委会组织的活动、反映缴存主体意见建议、反馈征求意见建议、配合开展政策宣传等内容。
(二)评价等级。委员履职评价分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称职、优秀。
(三)评价程序。履职评价工作在管委会领导下进行,以1个年度为考评周期(1月1日﹣12月31日)对委员实行年度考评。主要程序如下:
1. 委员自评。各委员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五个方面评价内容认真填写《委员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表》,作出自我评价内容并定级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 管委会办公室初评。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结合委员个人报告情况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对委员履职情况逐一分析、综合评价,提出初步综合评价意见。
3. 管委会主任审定。管委会办公室将初步综合评价意见及时提请管委会主任审定,并及时反馈委员本人。
(四)评价结果运用。委员履职评价分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称职、优秀。委员履职评价意见应书面向委员本人反馈。对确定为优秀的委员在管委会全体会议上通报表扬,对评价为基本称职的,由管委会主任按规定程序进行提醒谈话,对评价不称职的,将作相应处理。委员个人对履职评价结果存有异议的,可提请相关管委会办公室复核。委员情况要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管委会决策执行委员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管委会章程相关规定或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参与集体决策或征求意见时,对审议的公积金政策措施违反本人所在行业或部门相关规定,直接或间接造成缴存群体利益损失的,应提出意见没有发表明确反对意见的;
(二)会前征求审议事项意见建议时、会议审议时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会议决定后提出反对意见的;
(三)错误宣传审议事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或影响、阻挠审议事项执行的;
(四)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出现上述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由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劝其辞去委员职务、免去委员职务处理。
第十八条 委员对第十七条所述情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也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管委会作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