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楚雄州实际,从2015年5月25日起,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由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缴存城市无房产的证明,租金提取上限额度为12000元。
此项惠民政策在楚雄的落地实施,进一步保障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促进了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提取科 唐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