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是违规违法行为

  • 日期:2020年03月30日 17:31
  • 来源: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作者: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关注:

一、职工以虚假、伪造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是否违法?

答:是违规违法行为。

一是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相关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一经出现该种情况依法不应当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手续,并给予相应惩戒;

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公文、证明材料,可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以虚假、伪造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是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个人长期储金,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涉事人员提供了伪造的购房合同、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流水、婚姻证明等虚假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条: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楚雄市2019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下一条:大姚县管理部党支部创新召开支部扩大会议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