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进城务工农民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 日期:2017年10月27日 14:07
  • 来源: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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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记者获悉,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即日起实施。今后,省属、中央在兰等企业、单位应为在岗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缴存比例按照所在单位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的实际缴存比例计算。纳入公积金制度范围的进城务工农民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进城务工农民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暂行规定》中所指的“进城务工农民”是指属于农业户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组织,且有稳定劳动关系及收入来源的务工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在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期偿还贷款1期(1个月)后,可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款。另外,进城务工农民建缴住房公积金后,与其他缴存职工一样可享受省中心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联合推出的各项普惠金融产品。

进城务工农民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省中心提取情形时,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在新单位重新缴存或调往异地的,其在省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办理内部转移业务或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

有劳动关系未签订合同单位也应为务工农民缴存公积金

那么进城务工人员的公积金该怎么缴?《暂行规定》明确,兰州市区域内的省属、中央在兰等企业、单位(无论国有、股份、民营、民办等所有制性质)与务工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中心缴存政策有关规定,把在岗的务工农民纳入缴存范围,与本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一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及时、足额缴存。

所在单位为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缴存比例按照所在单位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的实际缴存比例计算。(转载: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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