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出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日期:2017年09月26日 14:11
  • 来源: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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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规定,8月10日,台州市出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台房金发〔2017〕41号)。

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当事方(人)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安全运行。办法还明确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系统管理范围,对全市纳入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办法规定,公积金中心披露的黑名单信息事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行为发生时间、失信事由、公布期限等内容,失信名单的处理按照调查核实、研究审定、审定告知、异议复查、公开惩戒的程序进行。

办法指出,市公积金中心对失信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合作单位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事实清楚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其直接纳入失信黑名单,通过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惩戒。(转载: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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