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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再发新政

  • 日期:2017年06月05日 14:14
  • 来源: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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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网、吉刻APP记者从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防控资金风险,结合中心实际,调整《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于5月8日起实施。

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在贷款结清之前,不可用其他方式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离职及退休支取)。

已经发生贷款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再次发生贷款或租房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不同年度内,且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

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仅提取当年还贷本息额度。

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还款十二个月内与当年还款额合并提取,一年只限提取一次。

职工在缴存城市无自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

(二)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120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拆迁回迁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需提供购买、拆迁回迁自住房地本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

职工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时,要求夫妻月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原则上应合计在6000元以下。(转载: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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