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期,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发现,个别人事代理机构存在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违法行为。为了严厉打击以上行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违规缴存、骗取公积金贷款等情况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及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如实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不得采取“挂靠”等形式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无合法代理关系的人员代开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违规缴存;不得为此类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便利;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针对违规代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骗贷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管理中心一经查实,将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限制该单位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管理中心将依法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上报公积金违法失信单位名单,由“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开,按照《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对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中心将按照陕人社发﹝2016﹞25号文件规定报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建议采取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针对为了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违规缴存的人员,管理中心一经查实,将采取必要措施,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限制其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报请有关部门将该人员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同时,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所贷金额,并对当事人处以所贷金额5%至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广大群众对不法人员采用虚假方式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