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

  • 日期:2013年07月08日 14:35
  • 来源: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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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但为什么职工不能任意支配、随时提取?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具有以下5大特性:1义务性: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性是指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国家政策规定强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属性,也是住房公积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根本区别。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的属性是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专项保障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而不是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也不是一般银行储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是特定的,只能用于职工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住房的翻建、大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挪作他用。这里面,住房是主首,是住房公积金的唯一使用目的和方向。3互助性: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之间是一种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的关系。对尚未解决或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来说,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不但可以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而且还可以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形式,使用其他职工缴存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享受了互助的利益。对已经解决或短期内不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来说,必须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帮助其他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不得随意提取,承担了互助的义务。部分缴存职工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认为是自己的钱就可以任意支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通过贷款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实行全体缴存者互动,实现包括贷款者在内的"住有所居"的目的。实际上,由于属于职工个人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数额不大,即便是高工资者在短期内也不足以仅凭提取自有的住房公积金来购建住房,也必须通过贷用别人的住房公积金才能解决问题。因此,主观地将"住房公积金是个人所有"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实际上是否定了整个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宗旨和定位,不仅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的设置初衷,也直接损害了国家和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切身利益。4 长期性: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的义务,贯穿于职工整个劳动就业过程。不论工作有无调动,还是单位发生变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必须履行,并长期坚持下去。5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住房消费的最低资金保障。住房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为满足这种基本需求,每个职工都应该有一笔最低数额资金作为住房消费的专项支出。所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享受住房公积金互助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长期履行互助的义务,换句话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购买、建造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就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不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积累下来住房公积金,如果每一个缴存职工都可以随时随意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那么,也就失去了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宗旨。

2、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是多少?年限最长是多少?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年限30年。

3、购建住房能提取几次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在一个年度的有效期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4、偿还住房贷款能提取几次住房公积金?

答: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的,可每年一次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合计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如果申请人累计2次(含2次)以上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不予受理。

5、本人因工作调动,请问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调出楚雄行政区域外的(也就是调离本州的),请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调动证明材料到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销户手续即可。在本州内调动的,只办理转移手续。

6、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又可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如购房资金不足,还可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装修房屋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能,住房进行装修、装饰属于住房享受性消费,有相当大的弹性需求和多种消费层次,基于我国国情和职工住房消费实际,不列入提取范围。

8、子女购房可以提取父母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吗?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可以办理,子女购房,可以申请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关联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9、能否把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出来用于还清房贷本息?

答:可以,根据《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借款人及共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足额还清贷款本息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

10可以把商业住房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能办理。因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贷款,不介入银行间的商业竞争,我州不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置换业务。

11、住房公积金产生的收益用在哪些方面?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产生的收益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支持地方政府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解决低收入公民的住房问题;二是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个人住房贷款的呆坏账。

12、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为什么一定要出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由配偶方代办时,还必须出具结婚证或户口本?

答:这是为了核实申请人的身份,确认家庭关系、产权关系和共同偿还责任,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充分确保并尊重当事人本人意愿,尽量避免职工利益流失,坚决防止骗提、套提、冒领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13、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和方法有哪些?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如何办理?利息如何计算?

答: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按季付息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本息。借款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贷时,事先向受托银行(或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贷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利息不再作调整。

14、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是否计算息?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6月30日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挂牌利率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付存款利息,在结息年度内即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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