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公积金贷款管理要按照“政策性、互助性、专用性、公平性”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和“存贷挂钩”“多存多贷”的原则。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自然人);
(二)自开户之日起,满足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及以上;
(三)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楚雄州行政辖区内购房的;
(四)原来因缴存时间、异地购房等原因应办理公积金贷款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的。
(五)原来因贷款额度原因,办理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额度计算公式为:
1.单职工(指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2.双职工(指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3.所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的20倍;开户之日起未提起过的,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异地贷款不执行);
(二)额度测算、期限及利率:单职工60万元,双职工80万元。“二孩”、“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房分别上浮10%、20%;5年未使用过公积金的上浮10%。
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最长贷款年限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价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价30%;目前首套房贷款期限5年(含)以下年利率为2.6%,5年以上年利率为3.1%,二套房贷款期限5年(含)以下年利率为3.025%,5年以上年利率为3.575%。
三、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家庭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因办理“商转公”而提前偿还、婚前贷款而所购住房已不在其名下的除外)的;
(二)在规定年度内偿还信用卡及个人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逾期记录的;
(三)与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六)最近5年内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材料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州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州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四、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材料一览表
项 目 |
材 料 名 称 |
份数 |
备注 |
原件 |
复印件 |
共 同 材 料 |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
审验 |
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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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
审验 |
各2 |
二孩、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房的出具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
3.申请人及配偶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状况申明书,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
审验 |
各2 |
单身职工填写婚姻状况申明书 |
4.收入证明及近半年工资银行流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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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缴存基数认定收入的职工无需提供。 |
5.申请人及配偶15日内的《个人信用报告》 |
1 |
1 |
查询明细版 |
6.《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实有住房套数诚信保证承诺书》 |
随选其一 |
2 |
由借款人所在工作地、购房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出具或由借款人及配偶承诺,户籍地在云南省外的异地贷款借款人须出具缴存地《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 |
7.申请人还款银行卡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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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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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付款发票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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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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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由房地产开发商盖章确认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
1.《二手房买卖合同》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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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税凭证(契税)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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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房增值税发票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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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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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售房人身份证及收款账户银行卡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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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自住住房 |
1.《土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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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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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物权属证明或不动产权证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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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方收款账号或银行卡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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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合同、工程负责人身份证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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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拍卖房 |
1.《拍卖确认书》、付款发票(契税及增值税)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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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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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款账户及账号 |
审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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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贷款 |
1.缴存证明(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1 |
1 |
不限格式,提供渠道,受理时查验 |
商转公贷款 |
1.贷款业务办理管理部出具的《转贷意向书》。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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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商贷发放银行出具的《转贷确认函》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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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贷所购住房或用于抵押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
审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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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追加贷款额度的,须交回原《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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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管理部提交申请→管理部审核、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后放款。
六、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咨询电话
1.业务咨询电话:楚雄0878-6163991;禄丰0878-6019279;双柏0878-7712566;牟定0878-5220188;南华0878-7212599;姚安0878-5716031;大姚0878-6223199;元谋0878-8214228;永仁0878-6712435;武定0878-8711789。
2.监督投诉电话:0878—3369345(信贷科)。
七、受理时限
1.管理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电话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2.购买新房的,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3.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和“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办结抵押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放款;
4.组合贷款的发放时限与商业贷款部分发放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