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其他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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