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工作、精准精细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决定对职工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和缴存基数下限的调整时间作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缴存基数调整时间。把过去执行的“每个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年缴存上下限公布后统一核定一次”的调整模式改为“分类管理,分步调整”,分步开展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全州所有缴存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调整,超过上年缴存基数上限的,待上限标准公布后调整。
(二)缴存基数上限在州统计局公布楚雄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月进行测算公布后调整;
(三)缴存下限在州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当月进行测算,按人社部门规定的执行时间进行调整。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时间。职工当年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下限标准按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的通知》(楚公积金管办〔2024〕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缴存基数调整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要求执行。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