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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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主体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行使层级 |
1 |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单位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楚雄州级 |
2 |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对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单位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楚雄州级 |
3 |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单位予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楚雄州级 |
4 |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楚雄州级 |
5 |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予以违约处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楚雄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第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楚雄州级 |
6 |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对出具虚假证明资料协助骗提骗贷的处理;对住房公积金违规骗提骗贷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楚雄州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