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政办通〔2008〕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楚雄彝族自治州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云建房〔2008〕240号),同意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0%提高到12%,这是州委、州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改善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12%,缴交基数按工资总额计算。鉴于今年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已经确定,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在10%—12%的比例范围内自行确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12%的缴存比例。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缴存比例政策,切实做好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并将住房公积金财政应匹配部分列入预算,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欠配。
三、驻楚中央、省属单位,企业和非财政全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属地管理政策,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2%,缴交基数不得超过我州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凡与此不符的,要及时纠正。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后,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