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楚府登103号
楚雄彝族自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第1号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30日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0年4月30日以前公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过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3月30日的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楚公积金管通〔2003〕1号)继续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对《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特此说明: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0年4月30日之前公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清理时段内的规范性文件有2件,即《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楚公积金管通[2003]1号)、《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号公告)。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1年3月30日召开了主任办公会议,对《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楚公积金管通[2003]1号)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有效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楚公积金管通[2003]1号)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相关规定,按照州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该规范性文件应当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