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08年07月04日 15:58
  • 来源: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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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公积金发〔2008〕12号

关于印发《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州中心各科室: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问责办法》已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8年6月3日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干部职工转变作风,认真、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根据《楚雄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楚政通[2008]3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科室负责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以下称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对州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不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等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而擅自办理的;

(十一)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二)对收到的投诉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三)其他不作为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视情节,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党政纪处分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行政问责办法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县(市)委、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及其领导、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管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四)各类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五)新闻媒体的报道;

(六)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的,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动问责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举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部门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各科室、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一般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3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问责办法 通知

抄报:州政府办,州监察局,州人事局。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8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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