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事项分类 |
材 料 名 称 |
原件 |
备注 |
共同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 |
审验 |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证明材料和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
结婚证 |
审验 |
转入银行I类账户 |
核对 |
1 |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表、购房款发票 |
审验 |
在本州外购房的还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
2 |
购买二手房提取 |
购房合同、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异地购房的还需提供购房资金凭证,非户籍地、缴存地、工作地职工需满12个月后提取) |
审验 |
3 |
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提取 |
准购证明、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
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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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购拍卖房提取 |
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
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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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
审验 |
安置方式采取划拨土地自建房的,按照建造自住住房政策执行 |
6 |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
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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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购买康养自住住房提取 |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表、购房款发票 |
审验 |
住房80平方米及以下;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没有发生过逾期,可提取 |
8 |
购建自住住房提取 代际互助提取 |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表、购房款发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土地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款发票或建筑材料费发票、户口簿、其他能证明父母、子女家庭关系的证明材料 |
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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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
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首次提取已提供过并在公积金中心存档的无需再次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最近12期及以上还款明细 |
审验 |
异地房贷首次提取的提供借款人信用报告;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购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还款明细中载明的无需提供);在本州外购房的还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
10 |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
土地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款发票(或建筑材料费发票) |
审验 |
需在取得规划许可证12个月内 |
11 |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
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
审验 |
需在取得规划许可证12个月内 |
12 |
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提取 |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开发企业出具)、提取承诺书(申请人现场填写) |
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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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
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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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
提取申请人和配偶租房地无房证明 |
审验 |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现场填写《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承诺书及核实情况表》 |
15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
审验 |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 |
16 |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 |
提取申请人和配偶租房地无房证明、《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直付房租申请表》 |
审验 |
租住州公积金中心试点项目住房的缴存人,需向租房单位领取并填写《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直付房租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经租房单位审核盖章 |
17 |
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 |
政府批准立项的相关证明、改造指挥部或小区管理单位出具的个人部分缴费证明、家庭成员关系承诺 |
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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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和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
《不动产权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方案审批通知、购买电梯及安装费用发票、相关部门批准材料和本人出资证明材料 |
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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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离退休提取 |
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 |
审验 |
满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 |
20 |
出境定居提取 |
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
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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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
审验 |
封存需满6个月 |
22 |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其他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 |
单位或有关人事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
审验 |
封存需满6个月未在其他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
23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
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
审验 |
查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转入银行I类账户。 |
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是违纪违法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了专门用途、由专门机构管理专项资金!
住房公积金属个人所有,但50% 的资金是单位和财政缴存的,与社保、医保资金一样,是国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资金。它不是随工资发放的补贴,不能随意提取使用。违规提取使用,不仅破坏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更削弱公积金的住房保障能力和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充资金的功能。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等违规提取使用公积金的行为将受到惩处!
依据住建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违规提取行为一经查实:
1. 全额追回违规提取资金;
2. 录入不良信用名单,5年内限制办理公积金业务;
3.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的,向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4. 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三、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将面临法律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对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78-3369917。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