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订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背景和依据
2018年5月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2019年2月住建部和质检总局颁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2020年4月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35号)。我州2012年3月实施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上述文件和规范要求有出入,必须修改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楚雄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了有关部门、管委会委员、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同时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审查通过后,提请楚雄州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二、新修订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贯彻《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政策要求,对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作规范,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遏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三、新修订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与调整前的提取政策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主要的变化点五个:
一是按国家业务标准要求,明确“偿还购房本息提取,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在提取范围上增加了我州2020年出台的“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是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遏制投机炒房行为,对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房提取或偿还商贷提取的只能提取账户余额或缴存额的70%。
四是对在本州行政辖区外购房提取有所限制。明确“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非户籍地、非工作地、非缴存地及本州行政辖区外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时账户余额的70%”。
五是按国家业务标准,明确了提取资料要件。
四、新修订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日期从何时开始?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