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修订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修订前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于2003年出台,与住建部和质检总局2017年10月公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要求有出入,必须修改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了有关部门、管委会委员、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同时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审查通过后,提请楚雄州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二、新修订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贯彻《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最新政策要求,实行差别化、精细化贷款政策,职工可贷款额度与职工缴存账户余额、缴存时间、提取使用、还款能力等因素挂钩。按“房住不炒”原则,完善贷款还款政策,严格不得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明确了认定方式。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最高贷款额度与存贷比挂钩,实行阶段性浮动,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三、新修订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与调整前的贷款政策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主要有十一个变化点:
一是改变了职工申请贷款额度不需计算,最高贷款额度即人人可申请贷款额度的“一刀切”模式。在最高贷款额度内,职工所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的10倍,贷款额度与职工缴存时间挂钩,明确了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
单职工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双职工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二是设定了缴存时间系数认定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从开户时间开始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含),缴存时间系数为 0.6;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 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60个月(含)以上且60个月以上未使用过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1。
三是借款申请人在12个月内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过本人、配偶以及同一套房屋产权共有人公积金的,可贷额度按已提取金额(合并计算)等额缩减。(此款暂不执行)
四是还款能力测算。月均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60%(之前为50%)。
五是公积金失信人员不得申请贷款。最近5年内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州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州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六是申请贷款时,“认房”“认贷”。将原规定“有过两次住房贷款记录的,不得再申请贷款”改为:“家庭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申请贷款”。
七是还款方式可选择。借款期在一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任选其一。
八是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九是增加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冲还贷”、“按年提取”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冲还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满12期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冲还部分贷款本息(不含留存余额)或提前结清贷款(含留存余额)。 “按年提取”,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使用自有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满12期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含留存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合计数。2年及以上未提取的,提取金额可累加计算。
十是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州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
存贷比在80%—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存贷比大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存贷比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存贷比低于80%且大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1;存贷比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存贷比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州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一是为做好新老办法贷款额度的平稳对接,明确账户余额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10倍规定,是对缴存基数较低的群体实行贷款额度的保底政策。
四、新修订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日期从何时开始?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签订合同的或已提交贷款申请的,仍按之前的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