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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 日期:2026年04月07日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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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楚雄州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已享受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购房及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政策

已享受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执行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时账户余额的70%规定。

二、优化异地购房及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政策

职工本人及家庭在非户籍地、非工作地、非缴存地及本州行政辖区外购房,或者在非户籍地、非工作地、非缴存地及本州行政辖区外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执行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时账户余额的70%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凡提必核要求。缴存人申请办理提取时,州公积金中心各管理机构要通过相关渠道对所购房屋及贷款情况等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属实的,缴存职工可以办理提取。

(二)执行时间。此次政策调整,自20264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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