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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解读

  • 日期:2026年04月07日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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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背景

2021年6月,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修改制定《楚雄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其中对已享受过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及非户籍地、非工作地、非缴存地”购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在办理提取时,可提取金额做了70%的卡控。

2024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对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要回应群众关切,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房地产行业进入调整期,部分城市面临市场下行压力。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取消异地购房提取限制,可释放合理住房需求,避免市场过度降温,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二、调整内容

(一)原有政策

1.职工已享受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时账户余额或间隔期内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实际缴存额的70%。

2.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非户籍地、非工作地、非缴存地及本州行政辖区外购房及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时账户余额的70%。

(二)优化后的政策

1.职工已享受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再执行70%的卡控,与职工购买首套住房或未享受过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政策一致。

2.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非户籍地、非工作地、非缴存地及本州行政辖区外购房及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再执行70%的卡控,与州内缴存职工提取政策一致。

(三)减少材料

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子女)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强调事项

强调异地购房及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真实性核查。各管理部要通过相关渠道对所购房屋及贷款情况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进行提取,同时申请人有义务配合信息核查工作。

(五)调整说明

政策实施后,将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异地购房需求,减轻购房压力,实现民生保障与市场稳定的双赢,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便民性和普惠性。

此政策自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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